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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的见解

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
2019-03-07 15:25:13

《北大教授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研讨会

时间

2019年3月6日18:00—19:00

地点

606会议室

与会人员

黄毅成 王锐桂 邓伟刚 李世海 周湘琪 郭家泳 邱思琪  唐垒  王泳洲

主题

《北大教授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研讨会

记录

王锐桂

会议流程

1.简述案情

2.每人轮流发表阅读心得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榕城公寓4楼C118的暂住处。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该楼5楼C219单元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华,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其女友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赵宇也因此经历了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和无罪的不起诉四个环节。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Zeo_cNTP6T49nYxSsajbg

以下为各人的发言:

郭家泳:这个案件,与以往的“反杀案”有所不同,一般的反杀案都是为了保护本人免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反击,而本案中赵宇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对抗侵害人,赵宇的行为有见义勇为的成分。至于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对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分析方法,表示认同。首先,当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开始对见义勇为的的态度进行转变,正当防卫逐渐引起重视,司法机关也更加大胆,正视见义勇为了。其次,对防卫限度的认识,文中说到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两者同时具备才能够引起防卫过当,但是行为人在防卫的时候,对于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是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很多时候对于结果的产生是过失心态,第一次见到陈教授的观点,我非常认同。

王锐桂: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可以从一个比较新奇的角度去分析,即宪法权利中的住宅安宁权。在这个案子中,邹某有权利将李华赶出出租屋;出租屋属于她的私人领域,李华强行踹门进入,并威胁到她的人身安全,从这一个做法来说,其行为可以达到刑法第二十条中的除了行凶、杀人、强奸等之外的同等暴力性质的危险程度的,邹某可以对李华采取无限防卫。至于赵宇,他也形成两个正当防卫,一个是对邹某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另一个是邹某的危险消除后,赵宇面临的来自李华的不法侵害的危险,其对李华行为的制止也形成正当防卫。将本案分为三个阶段,可以对全案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再作出一个定论。

李世海:我关注了这个案件的始末,刚开始和同行讨论的时候,就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后来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起诉,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赵宇在今日头条开头条号也认可不起诉决定的。一旦认可这个决定,后果将特别严重,意味着涉及民事赔偿,他听取律师意见,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最高检的介入,确认了赵宇的无罪。

为什么我会认定是正当防卫呢?首先,赵宇和邹某是楼上楼下关系,楼上楼下都能够听到李华和邹某的声音,那么可想而知,其暴力行为不会太轻。其次,本案赵宇和其他两个是不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可以袖手旁观,不去介入。最后,赵宇制止了李华的暴力行为之后就要被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完成,后续他跟李华的打斗是否成立新的正当防卫?我认为整个过程是连贯的,不能割断开来,因为不排除李华会有后续行为继续实施暴力,所以他最后踢李华肚子致其重伤,是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的,这和昆山反杀案一样,属于正当防卫,也是见义勇为。

最高检作出的无罪认定,我是认同的。法律界有三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案件,其一是彭宇案,其二是昆山反杀案、第三个是赵宇案,这三个案件都在为见义勇为的社会力量积攒作用,通过赵宇这个案件更让群众认识到正当防卫的重要性,这有一个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综上我认为这个案件,不仅是因为政治因素或者最高检的介入,更有符合民众期望和唤醒民众意识的重要意义。

周湘琪:我发表一些对这篇文章的观点。第一是正当防卫的类型,在对保护与自己无关的人的正当防卫行为的认识上,我们是不太够的,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意识到这一种正当防卫,即有见义勇为性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候会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社会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在办理法援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将见义勇为的因素考虑进去,作为我们提出意见的角度,有利于开展工作。第二是文章让我们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前四个就可以判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只是判断是否过当,我们在判断时候不要只从主观上分析,一定要看是不是足够紧急。在防卫限度上,陈教授提出了对防卫行为的要求不能太苛刻,不能以一个完全理性的人去要求,在那样紧急的情况下人的行为是不受情绪控制的,所以不能认为防卫过当。第三点,陈教授的分析采取了部分与整体结合的方法,对于李华的行为,他分成了三种行为,对赵宇的行为分成了两个阶段,都是对行为的分析方法,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黄毅成:从案情的描述来讲,赵宇和李华发生斗殴的原因不是利益冲突,而是基于他退役军人的身份,我不知道这个身份对他的评价有多大作用,就可以认定他行为是见义勇为保护他人不受不法侵害而认定正当防卫。对于行为评价,不应该只看发生了什么,而应该从周围环境来评价是否是正当防卫。而通过公检法机关对于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来看,从一开始是以过失致人重伤对赵宇进行刑拘,移送检察院起诉到检察院认定有防卫过当,但是考虑到见义勇为,有社会风向的问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事情发酵之后,对赵宇的行为性质认定的变化,体现了司法具有评价的功能,司法有向社会传递正确价值观的导向功能,在结合类似案情的“河北反杀案”,不法侵害人也是闯入住宅对女生进行伤害,即在住宅中实施了不法侵害,导致重伤和死亡的情况,女孩父母的做法成立正当防卫是没有疑问的。

对于过当的问题,我认为中国可以放宽。在美国是可以合法持枪的,对于未经允许进入自己房屋的人,主人将其击毙,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这与我国的国情不符合,但是对于入室伤害行为所引起的无限防卫的评价应当放宽,不能一概认定为过当。

邓伟刚:大家都从正当防卫案件在舆论方面的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看完这篇文章,对我来说印象比较深刻是,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定罪的这一块,陈教授分析得非常清晰透彻,他采用三阶层理论的方法。首先是该当性这一块,赵宇致使李华造成了二级重伤,在该当性上是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在违法性上,他分析到违法性要件有两个阻却事由,一是正当防卫,一个是紧急避险,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第三在有责性上,根据以上分析,赵宇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不负法律责任。本案中,在正当防卫这一块,根据晋安区检察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相比较陈教授,主要的不同点是认为是否超过限度。我比较赞同陈教授的,赵宇没超限度。对于这些限度界定的理论我就不展开了,我们以后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在推罪上可以借鉴陈教授的观点。

邱思琪:对于这个案件,我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二是赵宇的哪个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三是为什么检察院最后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在这篇文章中,我也重新认识到成立防卫过当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结合这个案子,赵宇是为了制止李华的不法侵害,才会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他腹部踢一脚。但是这个行为是没超过必要限度的,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是正常情况,虽然造成了重伤,但是因为他主观是过失的,因此认为赵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唐垒:陈教授先考虑赵宇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之后考虑如果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防卫限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两方面来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最后通过讲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正当防卫的案件如何适用来谈。我比较感兴趣是文章的第一部分,赵宇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陈兴良教授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入手,这个是非常合理而且有必要的,因为法律主要是评价行为的,而刑法中的条文则是评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拆分,拆分成数个构成要件,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的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几个,第一被侵害的是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第二是对方的行为必须属于是不法侵害,第三制止不法侵害是被动的,而且必须在时间上与不法侵害紧密相连。当我们确定构成要件后,认定是否存在防卫性质就要视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而定,赵宇案中这三个构成要件都是符合的,所以赵宇弄伤李华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这次事件让我明白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清楚办理刑事案件,要选择正确的路径去分析案件信息。正当防卫的适用是有技术的,要多看最高院或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这对于将来办理类似案件都是很有帮助的。

王泳洲:本案公安部门认为赵宇不构成正当防卫,换言之,就是认为赵宇不具有防卫意识,其不是为了保护被侵害人的法益而实施的有必要的防卫行为,是一种斗殴意识。这样好像得出一个结论:李某对邹某的暴力行为不是非法的。赵宇的插手完全是多余的。类似“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经验法则,再次被有效传播了。

我推测,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基于以下几点:1.李某与邹某是认识的;2.李邹纠纷发生在邹某家中;3.邹某与赵宇是邻居;4.认为是由于某种矛盾争吵推搡所导致的结果;5.惯性思维“凡是由于争吵的伤害事件,都是斗殴”的作祟。综合以上几点,赵宇和李某必定是斗殴了。防卫人致人重伤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法侵害者造成他人受伤,不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从反面警示了公安部门在学会怎么去抓人的同时,更应该学会去放人,或者说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以上为研讨会的全部内容。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