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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五险一金是否有时效性

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
2018-08-21 11:21:21


目前部分企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要求补缴“五险一金”,即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一旦处理不好,往往在补缴程序中处于其被动的状态,尤其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员工名册,工资台账等材料,因此在补缴过程中往往会处于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境地。那么,员工要求补缴“五险一金”是否有时效的问题以及企业怎么去处理呢?下文将逐一解答

按照20117月12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由企业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在社会保险法里面规定,而是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企业作为“五险一金”的代扣代缴单位,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五险一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强制性缴纳的。

一、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补缴是否有实效性的问题,以广东省为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部门)认为是存在时效问题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是有两年时间的限制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一直没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即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时效。举个例子,若员工自20011月入职某企业,直至20188月企业一直没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在20188月要求补缴20011月至20188月的社会保险是大概率得到社保部门支持的。但若企业在20158月开始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则因为20011月至20157月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连续状态自20158月企业购买了社会保险而终了,则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效自20158月开始计算两年的时效,即员工最晚不能晚于20177月要求补缴,否则企业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16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投诉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何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社保部门提出。但何2012年10月才向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再审申请。因此,结合本案的判决内容,法院认定补缴社会保险是受时效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效问题,目前广东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住房公积金比较特殊,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范围,而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作出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未将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列入管辖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因此企业以此为由提出时效抗辩,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本人认为,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时效性问题。

三、若企业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律责任。

1.若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若企业未足额缴纳的,则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若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购买“五险一金”作为企业的法定责任和强制性义务,企业补缴或者少缴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2018年第6号)的文件显示,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可先征收本金,对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对补缴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文体的有效期为5年,即20184月16日至20234月15日。建议企业对自身的“五险一金”进行自查自纠,规避企业存在的用工风险。


补缴五险一金是否有时效性

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 2018-08-21 11:21:21


目前部分企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要求补缴“五险一金”,即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一旦处理不好,往往在补缴程序中处于其被动的状态,尤其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员工名册,工资台账等材料,因此在补缴过程中往往会处于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境地。那么,员工要求补缴“五险一金”是否有时效的问题以及企业怎么去处理呢?下文将逐一解答

按照20117月12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由企业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在社会保险法里面规定,而是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企业作为“五险一金”的代扣代缴单位,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五险一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强制性缴纳的。

一、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补缴是否有实效性的问题,以广东省为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部门)认为是存在时效问题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是有两年时间的限制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一直没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即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时效。举个例子,若员工自20011月入职某企业,直至20188月企业一直没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在20188月要求补缴20011月至20188月的社会保险是大概率得到社保部门支持的。但若企业在20158月开始有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则因为20011月至20157月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连续状态自20158月企业购买了社会保险而终了,则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效自20158月开始计算两年的时效,即员工最晚不能晚于20177月要求补缴,否则企业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16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投诉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何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社保部门提出。但何2012年10月才向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再审申请。因此,结合本案的判决内容,法院认定补缴社会保险是受时效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效问题,目前广东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住房公积金比较特殊,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范围,而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作出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未将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列入管辖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因此企业以此为由提出时效抗辩,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本人认为,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时效性问题。

三、若企业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律责任。

1.若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若企业未足额缴纳的,则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若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购买“五险一金”作为企业的法定责任和强制性义务,企业补缴或者少缴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2018年第6号)的文件显示,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可先征收本金,对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对补缴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文体的有效期为5年,即20184月16日至20234月15日。建议企业对自身的“五险一金”进行自查自纠,规避企业存在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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